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整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品牌、车型、车况、起运和到货地点、起运和运抵时间、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输服务费,以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整车运输确认单》为准。《整车运输确认单》为本协议附件,与协议正文一并构成完整合同文件。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1、甲方应按约提供货物,保证货物具备合法手续,且不夹带、藏匿任何危险物品或禁运物品。

2、甲方应提供运输所需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3、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运输服务费。


第三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1、乙方应使用符合整车运输条件的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并按货物属性进行装卸,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风险。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并通知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反馈运输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处理方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还约定以下权利义务:

1、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及时办理货物交接。如果收货人对货物有质疑,应在交接时提出,双方共同查验。

2、如果乙方按联系信息不能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或收货人拖延提货,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甲方应及时处理。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在适当期限内负责保管货物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适当期限仍不能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将货物提存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提存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逆向运输服务或将货物转运至其他目的地,但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没有对对方财产的留置权。

5、乙方通过本平台促成甲方与承运商建立运输合同关系,乙方直接从代承运商收取的运费中提取服务报酬。


第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托运的货物不具备合法手续,或夹带、藏匿危险物品、禁运物品,应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甲方拒绝提供运输所需的必要的资料和信息,或者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齐全,或者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货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车辆放空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或者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运抵、延误运抵或者运错地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约定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第三方责任造成时,乙方应先行向甲方赔偿,再由乙方向第三方追偿。无论因任何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如果甲方已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不迟延的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甲方获得赔付,如果乙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约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对不可抗力事项约定如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道路阻塞、交通事故、战争、骚乱、罢工、瘟疫及其他突发或超越甲乙双方控制能力的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运输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解除运输合同关系,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保密事项约定如下:

1、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资料、数据(包括书面的或电子的)以及其他任何交付物,如果需要另一方保密,应向另一方明确提出。

2、一方提出保密要求后,另一方则对对方要求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且该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3、如果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所称“整车”是指甲方托运的车辆,包括新车和已使用车辆,协议中也称“货物”。

2、本协议所称“逆向运输”是指乙方将货物运抵到货地点后又运回的运输过程。

3、本协议首页记载的通信地址即为双方通知送达的地址,涉及重大通知事项时,一方应以书面形式传递至另一方通信地址,收到方应签收。如果一方无法向另一方直接送达或另一方不予签收,可按本协议首页记载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电话邮寄送达,邮件寄至通信地址时,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通信地址、联系人或电话等通信方式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原通信方式邮寄通知的,邮件寄至原通信地址时,即视为送达,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人承担。

4、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各类服务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整车运输确认单》